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17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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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批准,一年内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一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根据会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召集人。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审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当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当提交免职理由材料。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宪法宣誓,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的,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进行补宣誓。
Chapter 4议案的审议
Chapter 5报告的审议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专业性的工作,可以委托所属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报告。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任命之日起满一年的,应当主动向常务委员会做出履职情况报告。
履职情况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书面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承办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Chapter 6质询
质询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做好质询的前期准备工作。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有关材料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质询的安排提前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质询准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交受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Chapter 7发言和表决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补选本市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