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同时报送该议案相关材料和说明等。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当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当提交免职理由材料。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宪法宣誓,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的,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进行补宣誓。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