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