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Chapter 6 历史地名的保护Article 36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