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