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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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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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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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胚等。
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Chapter 2种质资源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
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加强保护管理。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三)采矿、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
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对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引种试验、推广使用等实施跟踪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Chapter 3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
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认)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体系和推广示范基地。
Chapter 4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10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标签标注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标签的规格、式样,由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制定。
对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用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标签和使用说明。
(一)假、劣林木种子;
(二)没有质量检验证书的林木种子;
(三)没有使用说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的林木种子;
(四)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林木种子;
(五)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林木种子;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林木种子。
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采集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进行。
(一)购种价款;
(二)购买林木种子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三)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本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林木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Chapter 5种子质量管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林木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发现林木种子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种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鉴定。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Chapter 6服务与监督
(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二)组织开展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生产和使用等技术咨询和培训;
(三)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四)落实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的扶持措施;
(五)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信息。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子资源保护地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
(二)擅自向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子资源保护地引进外来物种的;
(三)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采矿或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狩猎、放牧、开垦、烧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的;
(二)在审(认)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种子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
附则
(一)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林木的遗传材料。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收集和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
(三)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的保护区域,是原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主要形式。
(四)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是指在适宜林木种质资源生长的地域设立的专门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地段,包括原地保护地、异地保护地。
(五)主要林木是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林木。
(六)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七)优良林分是指在同等立地下,在生长量、品质、抗性等方面优于同龄林分,通过自然稀疏或疏伐,优良木可占林内绝对优势的林分。
(八)优良单株是指在生长量、树形、品质、抗性或在其他性状上,显著优于周围林木的单株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