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省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报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登记;林木种质资源引进后,应当在引进地的县级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开展引种试验;引种成功需要推广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对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引种试验、推广使用等实施跟踪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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