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5,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8年11月8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七)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指定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由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回,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者零售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