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由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回,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者零售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