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