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在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指定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