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行为;

(二)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三包"制度,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积雪等;

(三)按照规定摆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