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旅游景区、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商场、超市、宾馆、集贸市场、会展场所、便民市场、店铺、个体摊点等经营场所,由从业者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居住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治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