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73 articles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Chapter 2组织和职责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和重大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将公共厕所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纳入卫生城市、县城、村镇考核标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统筹、组织、督促厕所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公路、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厕所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和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加强对农田、畜牧养殖场等场所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指导监督,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负责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
(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推进学校厕所建设管理、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
Chapter 3环境卫生治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卫生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引导居民做好家庭清洁卫生和宅前宅后环境卫生。
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应当纳入乡村规划。
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一)室内外的空气、通风、采光、照明、噪音、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景区、景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
没有设置公共卫生设施或者公共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集贸市场,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业的有关手续。
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禽只的无害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建设。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和必要的水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持有健康合格证的人员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清洁卫生。
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犬、猫等动物的管理和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
Chapter 4厕所建设管理
城市各类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在供电、供水、排污等方面与城市基础管网相衔接。
公共厕所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和改造,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设计建设的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普及无害化卫生户厕。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镇村建设规划、居民生活习惯情况等,合理选择地点和模式,避开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居住的自然村建设与当地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农村厕所污水集中处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厕所服务规范标准,提升公共厕所管理水平。农村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厕所日常管护制度,落实专人保洁、维护和管理。
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示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
农村卫生户厕应当保持清洁、无蝇蛆、无臭,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卫生户厕推广粪肥利用,对不使用粪肥的农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粪液、粪渣等进行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保障厕所用地,简化厕所立项、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审批手续和流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公共厕所,确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需要拆除的,要遵循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原则,不得减少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建筑面积,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宾馆、酒楼、商场等内设公共厕所向公众开放,服务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共厕所设施设备,不得乱堆放、乱涂画、乱张贴。
Chapter 5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Chapter 6吸烟控制
(一)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
(四)体育场馆室内的观众坐席和比赛区域、健身场所室内的运动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电梯内;
(六)根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的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一)远离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区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区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Chapter 7健康促进与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健康防病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Chapter 8监督管理
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Chapter 9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外,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