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厕所产权归属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健全厕所日常管理制度和厕所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厕所运营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厕所服务规范标准,提升公共厕所管理水平。农村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厕所日常管护制度,落实专人保洁、维护和管理。

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示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

农村卫生户厕应当保持清洁、无蝇蛆、无臭,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卫生户厕推广粪肥利用,对不使用粪肥的农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粪液、粪渣等进行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