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