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Chapter 9 法律责任Article 67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6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