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6,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27 articles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
补充规定
(2017年12月2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村(居)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落实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职保洁人员。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基础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护辖区内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作出约定。
自治州辖区内环卫工人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自治州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卫工人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作业标准,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作间。
(一)县城(城镇)建成区公共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辖区内民族宗教文字图案雕刻、经幡悬挂等行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的规范、监督和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无物业管理服务的居住区(楼),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民居接待点、旅游接待点和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垦植、打井、修建、填埋、堆物等行为区域,由行为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或者其他可检测到的设备,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识,材料、机具等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控制扬尘、噪声,及时清运废弃物。
(一)商业区和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广场、车站、城镇桥梁、城镇水域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以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照明场所;
(三)体育场(馆)、博物馆等公共文体设施;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优先使用节能灯具。
县城(城市)周边饲养畜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倾倒场所外处置建筑垃圾,不得丢弃、抛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禁止在公路桥梁、城市河道、通讯电力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上悬挂经幡,摆放石刻经文、佛(图)像、石画像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