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村(居)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落实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职保洁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