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

(一)县城(城镇)建成区公共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辖区内民族宗教文字图案雕刻、经幡悬挂等行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的规范、监督和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无物业管理服务的居住区(楼),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民居接待点、旅游接待点和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垦植、打井、修建、填埋、堆物等行为区域,由行为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