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18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8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海丝史迹。
(一)依法设置标志说明、保护设施;
(二)负责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
(三)负责国有的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及保护记录档案,并将保护记录档案定期报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服务、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海丝史迹的研究、宣传、保护、利用等工作。
(一)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
(二)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
(三)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
(四)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丝史迹普查和申报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海丝史迹保护区域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并设立界碑(桩);
(二)对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确因保护需要在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采用对海丝史迹影响最小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工艺,并依法报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报请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调、体量和高度,应当与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一)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
(二)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标志说明;
(三)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倾倒垃圾;
(四)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及其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
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
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外工程建设中发现海丝史迹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处置,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海丝史迹的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由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过程的监督指导。
不属于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非国有海丝史迹有损毁危险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修缮海丝史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