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本市的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丝史迹普查和申报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