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10,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44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议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4月10日安庆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包括:天柱峰主峰景区、三祖寺景区文物古迹寺院区、九井河景区九井河河谷等。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一)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事业发展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市场安全等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六)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除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Chapter 2规划
Chapter 3保护
风景名胜区内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由管理机构公示名录,建立档案,予以挂牌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未经依法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健全防火组织,建立联防制度,加强防火宣传,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一)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二)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
(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
(五)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八)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其他污染物;
(十)捕猎野生动物,破坏水生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公共设施和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Chapter 4利用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统一布点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和公共设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与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一)因施工等需要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开挖或者临时占用绿地;
(二)设置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复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三)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商业影视作品;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等活动;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Chapter 5管理
在风景名胜区内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服从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速度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
在旅游高峰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客流量信息和应急限制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预警、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预警、公告,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
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内生态保护的需要,经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经营污染、破坏环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
风景名胜区内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应当净菜上山、洗涤下山、污水达标排放,及时清运垃圾,安装油烟净化、电器降噪等设备。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规范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