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内生态保护的需要,经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经营污染、破坏环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

风景名胜区内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应当净菜上山、洗涤下山、污水达标排放,及时清运垃圾,安装油烟净化、电器降噪等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