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17年6月26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九洲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九洲江自源头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流经陆川、博白县沿线乡镇至陆川县古城镇盘龙圩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的规划实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及修订、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江河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核定、河道采砂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面清洁等工作,按照本条例授权实施相关执法工作。
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各河流、库区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需要适当补助经费,用于九洲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方面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的重大决策,或者建设对水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反馈。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九洲江水质保护的实施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九洲江流域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至二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迁入养殖专业户。现有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通过标准化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九洲江流域支流的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涉重金属矿的选矿项目;
(二)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炼项目;
(三)使用、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有生产废水排放的化工项目;
(四)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铬、砷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五)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Chapter 3水污染防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水质保护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九洲江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县级人民政府执行。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环境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
九洲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九洲江流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水污染突发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的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Chapter 4水环境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清淤疏浚等措施,合理管控河道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道生态流量。
九洲江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河流上、下游水质保护需要,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使用农药应当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从事一切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设置拦河渔具,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其他对水体产生污染的行为。
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内迁入的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
(三)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养殖专业户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病死畜禽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涉重金属矿的选矿项目;
(二)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炼项目;
(三)使用、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有生产废水排放的化工项目;
(四)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铬、砷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五)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已经建成污染严重的项目,在限定期限内不依法搬迁或者关闭的,依照前款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流量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二)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四)设置拦河渔具,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九洲江沿岸餐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单一的养殖主体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二)养殖小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多个养殖主体在统一建设的场所内从事养殖活动形成的养殖密集区域,并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三)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年出栏数量或者存栏数量未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定的养殖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最低养殖规模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林分,是指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邻近地段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林相,是指乔木林冠的层次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