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经营餐饮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九洲江沿岸餐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