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献血屋面积应当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具体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献血屋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