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流动采血车停放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的停放,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