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献血条例第七条有效献血屋面积应当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具体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献血屋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