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医疗资源配置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制定献血屋设置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献血屋设置规划建设献血屋。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应当在辖区内建设两个以上献血屋;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辖区内建设一个以上献血屋。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