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献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6,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9年8月29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献血宣传、动员工作,根据年度献血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动员和组织本辖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等相关工作,落实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献血宣传,将献血知识纳入公共卫生健康教育;
(二)制定年度献血工作计划;
(三)指导应急献血队伍的管理;
(四)加强采血专业队伍建设;
(五)做好流动采血车停放地点设置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采血车停放、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献血宣传、动员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献血屋设置规划建设献血屋。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应当在辖区内建设两个以上献血屋;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辖区内建设一个以上献血屋。
献血屋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的停放,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工作。
(一)建立采血、供血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的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血液库存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供血,保证血液质量;
(三)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四)提供献血预约等服务;
(五)开展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
(六)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献血者不得将本人献血享受待遇的相关凭证转借给他人使用。
中心血站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爱心助学等方式,对献血者给予帮助。
符合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临床用血费用;就诊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用血凭证到中心血站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四)利用他人的无偿献血证牟利;
(五)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六)其他违法行为。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成立献血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招募献血志愿者参与献血宣传、服务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予以奖励。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应当定期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