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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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办法
(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运用高新技术,进行品种选育、引进和推广农作物、林木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相结合,发展现代种子产业。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种子贮备所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
Chapter 2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
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法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对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认定证书,明确使用期限,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引种数量、种植面积、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
Chapter 3种子生产与经营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权限,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
委托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亲本或者原种,负责种子生产技术指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种子;受托方有义务按照生产技术规程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种子生产,接受委托方的技术指导,并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种子或者繁殖材料出售给他人,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方有权拒绝收购因受托方未按种子技术规程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合格种子,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种子不合格的除外;受托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种子生产的收益,有权获得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补偿。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权限,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出售、串换的剩余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提供种子供应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及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代销种子,不得再委托他人代销种子;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的委托销售种子;不得将代销的不同经营者的种子混装销售。
Chapter 4种子监督管理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自治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经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经营、推广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的主要林木种子的;
(二)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
(三)在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时限内,继续经营、推广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引种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
(一)通过审定或者引种的品种,其包装不使用审定名称的;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三)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的;
(四)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再委托代销种子,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委托代销种子,或者将代销的不同经营者的种子混装销售的。
(一)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条件发放或者拒绝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非法干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四)发现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发布虚假种子广告,欺骗和误导购买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委托发布者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种子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农作物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甜菜、蔬菜、瓜类、蚕桑、烟草、中药材、绿肥、食用菌以及其他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二)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穗条、茎、苗、芽、叶等在内的林木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一)购种价款,即购买种子时实际支付的货款总额。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购买种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二)农作物可得利益损失,按照农作物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前3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计算;田间产量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林木种子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本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四)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和种植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