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推广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的主要林木种子的;
(二)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
(三)在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时限内,继续经营、推广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引种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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