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审定或者引种的品种,其包装不使用审定名称的;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三)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的;

(四)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再委托代销种子,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委托代销种子,或者将代销的不同经营者的种子混装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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