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9, 2019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9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9年7月26日鹤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补偿主体、对象和标准。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水源保护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品,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经营性养殖,网箱养殖;
(五)从事餐饮服务项目;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七)使用电力、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八)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动力船舶;
(九)丢弃、掩埋动物尸体,建造坟墓;
(十)投放可能危害水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
(十一)在水体中洗刷车辆、农药器皿和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物品;
(十二)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养殖畜禽、耕种;
(三)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
Chapter 3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与有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设施安全运行;负责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负责与相关部门配合对保护区进行综合治理,清理整顿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负责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退耕还林专项规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推进退耕还林;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业、花卉苗木等化肥农药施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的保护和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业施业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的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
(六)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供水末端水质信息。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并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投放可能危害水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源保护区水体中洗刷车辆、农药器皿和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电力、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二)在水源保护区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