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品,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经营性养殖,网箱养殖;

(五)从事餐饮服务项目;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七)使用电力、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八)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动力船舶;

(九)丢弃、掩埋动物尸体,建造坟墓;

(十)投放可能危害水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

(十一)在水体中洗刷车辆、农药器皿和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物品;

(十二)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