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监管职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与有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设施安全运行;负责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负责与相关部门配合对保护区进行综合治理,清理整顿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负责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退耕还林专项规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推进退耕还林;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业、花卉苗木等化肥农药施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的保护和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业施业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的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
(六)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供水末端水质信息。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