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