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专业化、正规化的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单位建立专业的应急队伍和专家库,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饮用水水源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并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