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30, 2019
- Articles
- 43 articles
(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0年5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7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Chapter 2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一)吉林省境内的松花江干流区域综合规划和吉林省境内的鸭绿江、图们江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吉林省境内的嫩江、东辽河、西辽河、牡丹江、拉林河区域综合规划和第二松花江、洮儿河、霍林河、卡岔河、饮马河、伊通河、辉发河、浑江等跨市(州)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内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州)、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Chapter 3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在地下水资源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开采布局,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核减地下水开采量。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予审批;已经批准建设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根据当地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情况,逐步核减地下水取水量;未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予以取缔。
对已经混层开采的地下水或者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观测,采取分层封井等有效措施,防治地下水串层污染。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河道采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申请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及堤防安全要求;
(二)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一)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500~1000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第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水电站周边100~50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大、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50~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0~50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5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3000公顷以上灌区和5000公顷以上涝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者堤脚外1~5米(环山渠道开挖边线外5~10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5~1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其他涵、桥、闸、拦河工程、输水管线、泵站、机电井、3000公顷以下灌区和5000公顷以下涝区渠道工程,可以参照前三项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非国有水工程可以参照本条前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Chapter 4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跨市(州)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取水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自家生活取水的;
(三)家庭饲养畜禽少量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节约用水的投入,对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有力且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补助和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监督检查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制止违法行为,关停违法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河道采砂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河道采砂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河道采砂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五)在地下水资源禁止开采区批准新开采地下水资源的;
(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批准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七)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八)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九)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一)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小于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小于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处以20000元罚款;
(五)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0~30000立方米(含30000立方米)的,处以30000元罚款;
(六)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0~30000立方米(含30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30000~50000立方米(含50000立方米)的,处以40000元罚款;
(七)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3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0000元罚款。
(一)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含3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含10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
(二)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30~100立方米的(含1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1000-3000立方米的(含3000立方米),处10000元罚款;
(三)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100~500立方米的(含5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3000-5000立方米的(含5000立方米),处15000万元罚款;
(四)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
(一)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含3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含1000立方米),处1000元罚款;
(二)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30~100立方米的(含1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1000~3000立方米的(含3000立方米),处3000元罚款;
(三)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100~500立方米的(含5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3000~5000立方米的(含50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
(四)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