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小于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小于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处以20000元罚款;
(五)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0~30000立方米(含30000立方米)的,处以30000元罚款;
(六)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0~30000立方米(含30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30000~50000立方米(含50000立方米)的,处以40000元罚款;
(七)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3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0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