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制止违法行为,关停违法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