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含3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含1000立方米),处1000元罚款;

(二)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30~100立方米的(含1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1000~3000立方米的(含3000立方米),处3000元罚款;

(三)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100~500立方米的(含5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3000~5000立方米的(含50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

(四)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