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0,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30 articles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
(2018年4月25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申报认定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评审、审议、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每两年组织1次;县(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
公民本人也可以申请作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德艺兼优;
(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热心培养后继人才;
(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及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
(二)非遗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技艺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内容、特点、成果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非遗项目的相关实物、文字和视听影视资料等情况;
(五)申请人开展非遗项目传承活动获得的荣誉;
(六)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其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七)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管理,自觉履行项目保护、传承、传播等义务的承诺书;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非遗项目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Chapter 3保护传承
(一)宣传贯彻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计划;
(三)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四)负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学习、交流和培训;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建设;
(七)组织和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活动;
(八)管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九)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保密工作;
(十)开展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一)非遗项目的收集、挖掘、整理;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对濒危非遗项目进行抢救性记录;
(三)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推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六)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声音、影像)等方式,记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作品;
(七)培养非遗项目后继传承人才;
(八)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信息。
发展与改革、教育、财政、民族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
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民族节庆活动、展览、培训、媒体传播等方式宣传、普及非遗项目及其保护知识。
鼓励非遗项目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在传承传播展示中享有署名权、表演权;
(二)在商业活动中开展传承展示或者向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传统文化资料及相关服务,享有获得报酬权;
(三)保护所代表的非遗项目完整权、修改作品权;
(四)对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创作作品有展览权、发表权;
(五)选择学徒和传承方式;
(六)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和支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协助完整记录项目的真实存续情况和相关技能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特点等;
(二)采取收徒、培训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积极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三)收集、保存非遗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等;
(四)维护非遗项目内容和形式的完整性、真实性;
(五)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展览、演示、培训、研讨、交流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诋毁、贬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干扰、破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Chapter 4保障措施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资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活动,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承场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展示活动。
Chapter 5法律责任
属于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取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建议。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经费的;
(二)侵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风俗习惯或者合法权益的;
(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