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申请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推荐;已经认定为传承人的,取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责令退还所获得的传承活动经费和生活补助费。

属于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取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