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4,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08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渔港水域、城市园林水域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渡船、农用自备船、餐饮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
安监、公安、水利(水务)、农林(渔业)、园林和绿化、建设、旅游、环保、市容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Chapter 2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船舶在航行时,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Chapter 3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标志停泊。遇有前方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航道堵塞、水上交通管制以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船舶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路。
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的区域,应当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规定。申请护航等特种秩序维护的,按照规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船舶拖带、顶推应当采取单排一列编队方式,不得使用长缆、独缆、绑拖等拖带方式。使用偏缆不得超过拖船宽度的二分之一。
(一)遮挡、污损、涂改船名和船籍港等船舶标识;
(二)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四)船员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
(五)快速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六)在狭窄弯曲航道、桥梁、船闸引航道等水域停泊;
(七)农用自备船改变用途或者在船舶证件载明的水域外航行。
码头、泊位、作业区以及过船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维护交通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船舶停靠秩序。
客运旅游码头、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等重点码头,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安装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安全监控视频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Chapter 4危险货物监管与船舶污染防治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经批准的专用码头或者指定水域停泊、作业。
太湖、阳澄湖等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
太湖、阳澄湖等湖泊的船舶出入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住家船、拾荒船等非运输无证船舶,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整治。
Chapter 5风景旅游区水域和旅游船艇
定。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其他船舶,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
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码头安排上下客。
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敞开舱室旅游船艇上的船员应当督促游客穿着救生衣。游客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船艇的管理。
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技术检验、检测证明;
(二)需要专人操作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
(三)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活动。
快速船航行离岸距离不得超过五公里(有航线签注的除外)。
游艇可以委托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管理。
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停泊水域、码头、安全设施和通信设备;
(三)具有游艇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和处理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设施和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游艇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停泊;临时性停泊的,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Chapter 6通航保障和救助
通航水域上影响通航安全的桥梁、桥墩、桥桩,以及达不到通航技术标准的过船设施、架空管线等过河设施,管养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照明、警示、助航标志以及防撞设施。危及通航安全的,由管养单位负责修复或者改建。
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进行捕捞和擅自打捞作业。
水面保洁不得影响通航安全。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浮动设施、防治污染设备、人员,应当服从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调度指挥。
Chapter 7事故调查处理
(一)船舶停泊修理作业时引发的火灾、爆炸以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船舶进行受载或者卸载等船岸间作业时,非船舶原因直接导致的船舶火灾、爆炸以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船员工伤,船员、旅客自杀和他杀以及失足落水的。
(一)未持有合格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船舶证书;
(二)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三)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许可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或者禁航区;
(四)值班船员酒后上岗;
(五)明知船舶不适航仍然从事航行、作业或者活动。
一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的;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水上旅游经营单位未设置标志或者隔离设施,在不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码头安排上下客,或者敞开舱室旅游船艇上的船员未督促游客穿着救生衣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航道内进行捕捞或者擅自打捞作业的。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方式拖带、顶推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有第一项至七项行为的。
Chapter 9附则
(一)农用自备船,是指镇(街道)个人、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航行于本镇(街道)或者邻镇(街道)水域的长度小于十二米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二)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三十五公里以上的船舶;
(三)旅游船艇,是指用于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四)游艇,是指符合国家交通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