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的;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水上旅游经营单位未设置标志或者隔离设施,在不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码头安排上下客,或者敞开舱室旅游船艇上的船员未督促游客穿着救生衣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航道内进行捕捞或者擅自打捞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