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和区域内完成。

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进行捕捞和擅自打捞作业。

水面保洁不得影响通航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