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19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9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9年8月29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G4215蓉遵高速公路、G76厦蓉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
(一)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
(三)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等功能;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和自然灾害对山体、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
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Chapter 2保护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焚烧秸秆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和古树名木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林业竹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民政部门负责山体地名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山体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承包耕地和农村宅基地实施管理,对擅自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公安、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
Chapter 3保护规划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详细规划。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草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
(四)讨论通过后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五)批准后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一)山体保护名录;
(二)保护范围及界线;
(三)分级保护范围及措施;
(四)规划图纸;
(五)法定图则;
(六)修复治理措施。
山体保护图则应当明确山体的空间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规划管控要求等内容。
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山体,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保护。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控制区,明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
(一)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变更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界线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
(一)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三)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
(四)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五)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六)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
(七)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八)其他破坏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山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农村村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山体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承包方或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违法采石、采砂、建房、采土等造成山体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Chapter 5修复治理
(一)经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二)擅自施工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山体破损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责任人;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无力承担修复责任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四)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竹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审核后实施。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和技术要求,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编制和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未依法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