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山体保护实行责任单位制度。山体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山体保护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山体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